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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持《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办理护照发布者:admin     所属分类: 出国指南

一、办事的条件:
1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2、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3、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4、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
5、年满六十周岁且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
6、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仅可申请换发、补发,不含首次申请)。
二、办事的手续:
1、在出入境部门的社会服务照相点采集出入境证件电子照(一年内已采集的可免)。
2、提交填写完整并贴有申请人近期正面免冠照片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自助填表机打印的申请表已印有照片的无需再贴)。
3、交验居民身份证(或临时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4、提交与人员类别相应的申请材料:
1持有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交验申请人本人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主关系人有效的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以及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结婚证)。
引进人才类《上海市居住证》的外省市人员,现已换发新版《上海市居住证》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需提交以下材料:
交验申请人本人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主关系人有效的《上海市居住证》、以及申请人与主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结婚证);同时提交主关系人原人才引进类《上海市居住证》或《办理上海市居住证通知书(副联)》的原件或复印件。
2)在沪就业并最近一年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的人员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①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交验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首发日距申请日必须超过6个月(含)以上。
②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须交验主关系人的身份证以及和主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结婚证)。
3)在本市全日制高等院校在读的非本市户籍大学生及其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①就读院校出具的《在读证明》原件(加盖学校公章)。
②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交验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首发日距申请日必须超过6个月(含)以上。
③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子女还须交验主关系人的身份证以及和主关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结婚证)。
4)本市户籍人员的非本市户籍配偶和未满十六周岁的子女所需材料:
①交验本市户籍人员的户口簿(或户籍证明)。
②交验申请人与本市户籍人员的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如出生证明、结婚证)。
5)年满六十周岁且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办理护照。在本市居住6个月(含)以上的人员申请换发、补发护照(不含首次申请)所需材料:
交验有效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所提交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首发日距申请日必须超过6个月(含)以上。
5、其他与申请事由相应的证明材料。
6、提交公安出入境部门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材料。
7、符合办事条件第1条的外省市人员,如系本市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提交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主管权限审批出具的《关于同意申办出入境证件的函》;其他外省市人员如系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须向其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提出办证申请。
三、注意事项:
1、首次申请、换发、补发、失效重新申领护照,申请人须亲自办理。
未 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如未办理居民身份证,需提交本人户口簿。申请人应当由监护人陪同申请。除提交上述规定的相应材料外,申请人还应提交本人的《出生医学 证明》或监护关系公证书、以及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陪同人应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以及监护人的委托书。
2、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均应当采集或者核验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对十六周岁以下的,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
3、七周岁(含)以上申请人须当场采集个人签名。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换发、补发护照:
1)普通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
2)普通护照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经公安机关认可的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
3)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证号码、出生地、出生日期变更的;
4)申请人已在户政部门变更人口照片的;
5)原护照在有效期内损毁、遗失、被盗的;
6)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5、申请被盗、遗失补发,须在申请表内注明,并填写《申办出入境证件确认书》。申请换发护照的,原持证须一并递交,由受理民警核验后,当场剪角发还。
6、户口为家庭户的,应提交1996年开始启用的户口簿首页与本人资料页;户口为集体户的,应提交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的本人资料页和户口簿首页。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以提交户籍证明。
7、“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一年以上”是指申请人自申请日开始往前推算,在本市由单位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不短于12个月,补缴、未缴均不视为连续正常缴纳。
8、本市高等院校名单可在上海市教委网站查询,《在读证明》有效期为一个月。
四、受理时间和地点:
时间:周一~周六   9: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市局(浦东新区民生路1500号)、自贸区分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各分(县)局出入境管理办公室(具体地址详见出入境机构地址及接待时间一览表)。
五、办结时限:
公安部授权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代申请人户籍地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接收申请材料,并制作出入境证件。
上海市出入境管理局对于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材料,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
通过“网上预约”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外省市居民办证时限可缩至15个工作日(预约地址详见“电子政务”)。
六、收费标准:
护照200/本;加注20/项。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3)价费字164]
国家计委、财政部[计价格(2000293]
七、咨询电话:28951900    监督电话:68547109
八、电子政务(网上预约):
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电子政务平台http://crj.police.sh.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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